1.取消所有一般性的外资审批流程。
2.在准入环节,除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其他领域一律与国民同等待遇。
3.如若严格遵守负面清单,不存在投资项目被否定而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风险。
4.登记备案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存在标准模糊的理由。
5.减少多头管理。正面清单管理往往存在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还可能需要区分地方和中央多层次权限,它的审查结论与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负面清单管理基本上不存在这些理由。
6.除了保留国家安全审查以外,仍然保留特许经营行业的事前审批权,但须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对待。
7.配套以更严厉的市场执法监督权,以弥补因取消或缺少事前监管可能造成的滥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