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开拓海外文化市场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商服贸发〔2016〕30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贸易龙头企业,推动我省文化贸易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务服贸字﹝2012﹞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组织认定2017-2018年度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等十部委公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第3号公告)中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综合类等四大类二十九个小类的项目内容;
(二)符合《办法》所列认定条件。
二、报送材料
各市统一汇总并提报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如下:
(一)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二)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简介、近两年业务开展情况、所获各级奖励扶持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文化产品实物出口海关报关单、文化服务出口合同(均提供复印件);
(五)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
(六)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七)提供影视、商业演出、商业艺术展览、美术品等海外经营代理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九)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与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遵照《办法》规定及要求,联合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各市要督促当地文化服务出口企业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文化服务贸易数据。
(三)各市联合初审通过后,须统一行文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17年5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省级企业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四)省商务厅将联合省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各市及省级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审核结果公示后,确定2017-2018年度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名单。
联系人:侯晓平 林永霞
电 话:0531-89013805、89013687
邮 箱:fwmy3355@126.com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