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 2010)与《国际收支统计手册》(BPM6)的规定,“别处未包括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两大类:一是知识产权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工业流程如设计、特许权) ,研发以及营销会产生这类权利;二是复制、传播(或两者兼有)原作或原型中知识产权(如书本和手稿、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和音频录音的版权)和相关权利(如现场直播和电视转播、线缆传播或卫星广播的权利)时,所涉及的许可费。
根据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知识产权使用费是指其他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特许和商标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