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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务服贸字〔2012〕163号)
www.widu.cn  发布时间:[2014/12/10 15:53:01]   来源:省商务厅
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各类培训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能力与质量,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外包人才需求,根据《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具备良好的教育资源,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方向或从事服务外包定制培训的大专院校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内部举办的可面向社会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业务范围主要为:外语类培训,软件设计开发技能培训,外包行业技能培训,工程和工业设计技能培训,医药研发技能培训,游戏行业设计开发技能培训,IC设计技能培训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培训等。培训对象包括以下类型: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展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发包商的需求开展的人才定制和在职培训;产权的培训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推荐及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本地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经验。培训周期应该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300课时)以上,一年内培训人数累计200人以上。学员的实习、实训课时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1000平方米以上适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专业课程设置合理,教学内容符合国际服务外包发展趋势,人才培养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需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等。
(六)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有长期合作项目。
(七)具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八)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达到千人以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并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6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二)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四)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课件和教材。
(五)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培训情况总结,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七)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努力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开展校企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实、准确地将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和各项统计数据及时输入服务外包统计和管理系统。
(四)加强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及时、准确填写和更新山东服务外包网站中人才培训机构情况,每半年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项目、规模、就业、费用等情况以及工作计划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接受认定机构对其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估。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省商务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培训规模、质量、受训人员就业比例等培训效果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更名、重组等变更事项,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培训机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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